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对教育督导问责实施进行具体规范,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对教育督导问责实施进行具体规范,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若存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双减”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相关政府部门和责任人将被问责。
《实施细则》对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进行了逐一规定。
在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方面,《实施细则》指出,出现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将升学率与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教育结构失衡、学校布局规划落实不到位,中小学学位供给明显不足;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劳动教育保障和实施不到位;“双减”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小学减负工作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形,将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实施细则》针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重点工作中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学段逐项列出问责情形。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按照办学状况、招生入学、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师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维度逐项列出问责情形。
《实施细则》从启动问责、告知与陈述申辩、意见形成与审定、送达决定、实施问责、社会公开、复核申诉、问责归档、结果使用等方面明确规范了问责程序。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在问责方式上,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建议等;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建议、处分建议等;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
《实施细则》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
下一步,北京市、区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强化责任意识,结合重点督导事项,抓好问责落地实施。